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收据的使用方法如下:
开具收据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付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收款金额、收款日期、收款事由、收款人签名等。
墨水: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
唯一性:开具后不得重复开具或撕毁重开。
真实性: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开具收据,严禁开具虚假收据。
记录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日期、交易双方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关键信息。
合法凭证:收据作为事业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之间资金往来的合法凭证,可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内部管理使用
财务管理:用于记录收支情况、核算成本等,帮助事业单位掌握财务状况,为决策提供支持。
保管:妥善保管收据,防止丢失或损坏,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遵守管理制度
专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台账管理: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特定行为
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通过以上步骤,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正确使用往来款项收据,确保资金往来的透明、合法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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