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通常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岗位)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
培训对象
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根据其岗位和职责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培训形式
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或现场培训的形式,注重实践和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效果评价至少要包括培训效果反应评价、学习效果评价、行为影响效果评价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培训机构要求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