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如下:
按用水量计征
居民用水:设市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工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具体收费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一般不低于1.4元/吨。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自备水源: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用水量核定
公共供水: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附加费用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此外,还可能包括管网等附加费用,对于大量用水的单位,如洗浴、洗车等,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
专项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
监督检查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因地区和用水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按照用水量计征,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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