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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和判例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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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和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质不同

判例:是指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它是对具体纠纷或罪行的具体、特殊的解决。判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参考。

判例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与制定法相对称。判例被赋予普遍的法律效力后,就称为判例法。它是从具体的判例中总结出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效力不同

判例:只是一种先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只可以作为审理其他类似案件的参考。

判例法:作为一种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

适用条件不同

判例法:要求精确地区分“判决根据”和“附带意见”,法官需要掌握判例法的方法来具体操作对判例法的适用。

判例:的适用因限于参考和研究而不需要这些严格的条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判例,但不一定要严格遵循。

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法: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这些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可以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通常不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更多地作为非正式的法律参考。

哲学基础不同

判例法:体现了司法权和立法权的高度结合,法官通过判例创制法律,具有开放性。

判例:则是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涉及法官的造法行为。

综上所述,判例和判例法在法律性质、效力、适用条件、法律渊源和哲学基础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判例是具体的法院判决,具有参考作用,而判例法是从判例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判例法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作为非正式的法律参考。